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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文化局活動場地使用管理規則
  1.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文化觀光活動場地之管理使用,並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規則。
  2. 本規則之主管機關為基隆市文化觀光局(以下簡稱文觀局)。 本規則所稱活動場地指基隆表演藝術中心、文觀局第一會議室、主普壇戶外廣場、信二防空洞、漁會正濱大樓、市長官邸、沙灣歷史文化園區戶外廣場或旭丘指揮所。 各活動場地提供申請使用之範圍、用途、時間等,由文觀局公告之。 委外經營之活動場地,不適用本規則。
  3. 申請使用活動場地,應於文觀局公告之申請時間內填具申請書,向文觀局提出。
  4. 申請人使用活動場地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 一、不得污損場地牆面或地板,活動結束後應回復場地原狀。
    • 二、不得以漿糊、膠紙(水)、鐵釘、圖釘等物品使用於場地內之牆面、地板及相關設備或公物之上。
    • 三、不得擅接電源或使用電器用品。
    • 四、不得有妨害公務或有破壞公物之行為。
    • 五、不得使用火把、爆竹或其他危險物品。
    • 六、不得為營業行為。
    • 七、其他經文觀局規定遵守事項。
    • 前項第二款、五款及第六款之行為,經文觀局核准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5. 各活動場地使用收費標準,如附表。但本規則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經核准使用活動場地者,申請人應於文觀局通知期限內,繳納各項規費;屆期未繳納者,視為放棄已核准使用活動場地之權利。
  6. 文觀局主辦、合辦或經本府專案核准之活動,申請使用活動場地,免繳各項規費。位於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表演藝術相關系所、國立高中表演藝術相關班別及各級公立學校表演藝術相關資賦優異班,使用基隆表演藝術中心進行成果發表,免繳各項規費。但每次使用不得超過三天,每年免費使用以一次為限。下列機關、學校或團體申請使用活動場地舉辦活動者,除輔助時段、裝台佈置、彩排、水電、清潔等依規定收取各項費用外,免收正式活動場地費:
    • 一、基隆市議會。
    • 二、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及幼兒園。
    • 三、本市各級公立學校、私立大專院校。
    • 四、本市立案演藝團體、文化基金會、文教基金會及教育基金會。
    • 五、本市立案之社會福利及身心障礙團體。
  7. 申請人因故不能於核准使用日期,使用活動場地者,應於核准日後十四日內,向文觀局撤回申請或申請變更使用日期或活動場地。前項撤回申請經核准者,已繳納之各項規費無息退還;經核准變更使用日期或活動場地者,應取之各項規費數額有增減時,其差額應通知申請人補繳或退還。第一項申請逾規定期限者,不予受理,已繳交之各項規費不得請求退還。但因不可抗力因素或有第八條規定情形之外,逾申請期限者,不在此限。
  8.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活動場地停止外借使用,並通知已核准使用之申請人,申請變更使用日期或場地:
    • 一、配合本府或文觀局辦理活動需要使用。但應於使用日十日前公告之。
    • 二、活動場地整修、設備缺損或風災、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不宜繼續使用。
    • 未能依前項規定完成變更使用日期或場地者,已繳納之各項規費無息退還。
  9. 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得廢止核准處分;其已使用者,應立即停止使用:
    • 一、活動內容違背政府政策或法令規定。
    • 二、活動內容有妨害公序良俗或善良風俗之虞。
    • 三、活動內容為婚禮、喪禮、宗教佈道或法會儀式、政治競選或政黨活動、營利直銷活動。
    • 四、活動內容違反使用之活動場地特定用途。
    • 五、活動場地一部或全部私自轉讓他人使用。
    • 六、活動內容有損活動場地建築或設備之虞。
    • 七、活動有危害公共安全或秩序之虞,經勸導未改善。
    • 八、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經勸導未改善。
    • 九、活動內容與申請不符。
    • 十、其他經文觀局認為不宜使用者。
    • 前項規定應記載於活動場地核准使用處分書。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廢止核准使用者,已繳納之各項規費不予退還,且於一年內停止受理其申請使用。
  10. 各活動場地之使用須知,由文觀局定之。
  11. 本規則所定書表格式,由文觀局定之。
  12.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